(2013)新民二初字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成诉被告朱肖波、陈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朱肖波,陈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1317号原告金成,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何四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肖波,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陈雁,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诉被告朱肖波、陈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18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耿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