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爱玲与舒亚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终结1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玲,舒亚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玲,女,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莲湖大街***号。被执行人舒亚娥,女,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杜村镇南关正街*号。申请执行人刘爱玲与被执行人舒亚娥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8月6日立调查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舒亚娥交出位于南关正街五号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并放弃该房屋继承及所属部分归刘涛(被执行人舒亚娥去世丈夫与前妻所生儿子)所有,撤销与刘涛继承纠纷案件诉讼,同时被执行人协助刘涛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三个案件的申请人刘爱玲、宋景林、杨小慧对被执行人舒亚娥的三个借款执行案件撤诉,放弃对舒亚娥的债权,由刘涛偿还三个申请人的债务。3.刘涛一次性支付被执行人舒亚娥13500元。4、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不得进行人身、语言攻击,且不得干涉各自经济、财产,否则,双方有权反悔。5、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党应麟代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