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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石民终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