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男。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石民终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