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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6)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江,邯郸县公安局代召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县行初字第38号原告张绍江。被告邯郸县公安局代召派出所。负责人刘波,该所所长。上述当事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张绍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绍江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人民陪审员  李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