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蒋某某、被告李某某各负担4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放弃450元公告费,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李某某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