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路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绪聪、王杰,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从深、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