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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向东与被告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周贵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徐向东。被告周贵龙。原告徐向东诉被告周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贵龙经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向东诉称,2011年12月12日,周贵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本人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两个月,当天,本人将25000元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周贵龙,借款到期后,周贵龙未履行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贵龙:1、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还款期限界满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贵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徐向东与周贵龙系普通朋友关系。周贵龙由于欠他人钱无法归还,便找到徐向东要求帮忙,徐向东替周贵龙归还了欠款。2011年12月12日,周贵龙向徐向东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向东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两个月归还。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周贵龙下落不明,至徐向东诉讼时止,周贵龙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徐向东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徐向东将借款交给周贵龙,周贵龙向徐向东出具了借条,双方即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徐向东要求周贵龙归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徐向东要求周贵龙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借期内应为无息借款,逾期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向东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00元,共1025元,由周贵龙承担(此款直接给付徐向东,以抵徐向东预交的诉讼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 卉审 判 员  曾牛平人民陪审员  程玉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