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李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张逵玉与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逵玉,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张逵玉,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履行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群 生审 判 员 李 恒 义代理审判员 桂 文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