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食味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食味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被告成都食味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15号玉林生活广场215号。法定代表人朱鸿艳。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食味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嘉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