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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ldquo、notoridake&rdquo、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20号申请人: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继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应送波,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纠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NotoriDake”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90000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山东振龙生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所属的“NotoriDake”轮;三、责令被申请人“NotoriDake”轮船舶所有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90000美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