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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三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振银与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银,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6899号原告陈振银,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杨占民。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龙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银诉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振银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银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