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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朱永汉与朱马娃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汉,朱马娃,王仍娥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朱永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朱马娃,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仍娥,又名王荣娥,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系被告朱马娃之母。委托代理人常某甲,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汉与被告朱马娃、王仍娥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汉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永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牟尚武人民陪审员  刘志鹏人民陪审员  陈惠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