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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元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元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该公司职员。被告:崔元鹤,男,朝鲜族,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元鹤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费用50元,合计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崔银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