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李雪玲与李新生、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李雪玲,李新生,田晓慧,李昊阳,聂献峰,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郭小卫,李金龙,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谢广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振刚、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负责人贾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晓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阳。法定代理人田晓慧,系李昊阳母亲。以上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发军,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献峰。委托代理人聂献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负责人刘震,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郭小卫。原审被告李金龙。原审被告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王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邯郸交通运输集团华诚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艳芬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陈德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