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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五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王聪诉赵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商河县农民,住本村。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农历正月二十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后订婚。同年4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现无子女。双方婚姻基础差,因赵某患有男性疾病影响夫妻性生活,曾治疗多次,现未好转。2013年6月31日,王某回娘家生活。庭审中,王某自愿放弃在赵某处的个人财产。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无婚姻基础,结婚时间较短,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赵某因患病不能过正常夫妻性生活,经治未愈,确影响夫妻感情。现经调解和好无望,王某提出离婚,应予准许。王某自愿放弃在赵某处的个人财产,予以准许。赵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款,因双方结婚已满一年,且未给赵某造成家庭生活绝对困难,应不予返还。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诉人赵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初确定恋爱关系至2012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婚后不久,上诉人发现自己在性功能方面有一些障碍,在被上诉人的陪伴下去多家医院检查治疗,根据最新检查结果,上诉人已经痊愈,不会对夫妻生活造成影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赵某的病情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建立,虽然赵某辩称已经痊愈,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赵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高希亮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晓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