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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美娜与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娜,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17-2号原告张美娜。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被告钱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娜与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4元,减半收取111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37元,由原告张美娜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齐雁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