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美娜与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娜,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317-2号原告张美娜。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淑芳。被告钱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娜与被告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钱亚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4元,减半收取111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37元,由原告张美娜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齐雁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