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汪全东与嘉善县创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全东,嘉善县创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汪全东。被告:嘉善县创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扣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全东与被告嘉善县创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全东撤回对被告嘉善县创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全东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