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