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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卫文与周文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文,周文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周卫文,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周文开,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周卫文诉被告周文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志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卫文诉称:2011年6月3日,原告进入被告经营的高要市金利镇文开五金厂工作,并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2012年11月20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上班。2013年7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于2013年9月30日前结清拖欠原告的工资14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立下欠据而未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一、原告周卫文、被告周文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6月5日起建立,至2013年7月12日解除。二、双方确认被告周文开结欠原告周卫文201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计20天)共五个月工资14000元整。三、被告周文开同意在签定调解书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周卫文工资14000元。四、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一切结清以后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卫文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