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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段文山与赵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山,赵强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段文山,职工。被告赵强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山与被告赵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文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文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段文山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