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段文山与赵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山,赵强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段文山,职工。被告赵强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山与被告赵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文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段文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段文山负担。审判员 杨彦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