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外东街39号。法定代表人鲁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应勤,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756号。法定代表人田立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0元,由原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文珍审 判 员 廖 航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