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艾辉玉与沈继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辉玉,沈继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艾辉玉,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沈继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艾辉玉与被告沈继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辉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辉玉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辉玉负担。审 判 员 彭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小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