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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艾辉玉与沈继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辉玉,沈继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艾辉玉,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沈继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艾辉玉与被告沈继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辉玉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辉玉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辉玉负担。审 判 员  彭义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小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