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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长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71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被告:陕西长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81号天伦盛世2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单淳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原告人民币51148元,故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9.5元(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