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62号原告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5元。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