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姜育英与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育英,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祝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上行初字第61号原告姜育英。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沈武洪。第三人祝慧良。原告姜育英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第三人祝慧良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