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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新田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李新田。被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万国。申请人李新田与被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新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罗圈沟村民委员会银行帐户存款23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