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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三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庆宇与被告吕韶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宇,吕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714号原告赵庆宇被告吕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宇与被告吕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