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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宋慧娟与刘家锋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娟,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家峰,张娟,魏纲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宋慧娟,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峰,董事长。被告:刘家峰,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张娟,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魏纲要,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慧娟与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家峰、张娟、魏纲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慧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家峰、张娟、魏纲要的价值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慧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家峰、张娟、魏纲要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宋慧娟名下的坐落于合肥市XX区XX路XX号XXXX中心X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