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文吕与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吕,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9号申请人:王文吕。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伟涛申请人王文吕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珞南雅居1栋2单元11楼01号房产(抵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并担供了财产(银行存款)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吕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珞南雅居1栋2单元11楼0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将申请人王文吕在银行的存款五十万元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星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