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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仓民初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郑浩与陈宝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浩,陈宝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仓民初字第0244号原告郑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浩诉被告陈宝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浩以被告陈宝山已同意排除妨碍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浩负担。审 判 长 颜 路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