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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姚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与被告孟某某于200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姚某某,现年9周岁。后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姚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宾县民和乡勤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且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孟某某无答辩,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姚某某,现年9周岁。后被告于2012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下落不明将近二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婚生男孩姚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姚某某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万凌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