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中民二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谈云与贾柏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云,贾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中民二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谈云。委托代理人:马继元,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梅,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柏良。上诉人谈云与贾柏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360)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3)玛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谈云的委托代理人马继元、董梅及被上诉人贾柏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3)玛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季 生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何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玉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