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惠芳与全华根、邵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芳,全华根,邵美娟,杨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刘惠芳。委托代理人:李华,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华根。被告:邵美娟。被告:杨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芳与被告全华根、邵美娟、杨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380元,由原告刘惠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