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录与被告陶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录,陶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14号原告田文录,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村民。被告陶全喜,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满城县村民。原告田文录与被告陶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文录诉称:2011年12月18日,被告向我借款5.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以每万元100元计息。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还我借款5.8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陶全喜辩称:认可上述事实,但我现困难,无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被告陶全喜向原告借款5.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田文录现金五万捌千元整,利息按每月壹百元计算。小写(58000元)借款人:陶全喜2011年12月18日”。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壹百元计算”指每月每1万元给付100元利息,即每月58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陶全喜至今未还款。2013年11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庭审笔录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陶全喜应如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全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文录款5.8万元及利息(每月580元,自2011年12月18日起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陶全喜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群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