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9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与程金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程金柱,李坡,丁志于,张兵,张友东,赵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118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豆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孙国宇,行长。被告程金柱,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李坡,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丁志于,男,1988年6月1日出生。被告张兵,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张友东,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被告赵亮,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与被告程金柱、李坡、丁志于、张兵、张友东、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金柱、李坡、丁志于、张兵、张友东、赵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湖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安 乐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