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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肖小林诉肖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林,肖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肖小林,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住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板子楼村板子楼组。被告肖鹏,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务农,住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板子楼村板子楼组。原告肖小林诉被告肖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小林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86元,减半收取218.43元,由原告肖小林负担。审 判 长  李雅克审 判 员  高 锐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