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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秋霞与李金魁、常秋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霞,李金魁,常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72-3号申请执行人何秋霞,女,汉族,1938年8月6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李金魁,男,汉族,1956年5月23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组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常秋荣,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永利村*组村民,住本组。本院执行的何秋霞与李金魁、常秋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600.00元,下余款项其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