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家庭财产:陪嫁物:“海鸥”洗衣机1台,毛毯3条,被子2床,煤气灶1套归原告毛某某所有;电冰箱1台,三人沙发1件,大衣柜1件,茶几1件,“钱江”电动摩托车1辆,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三金均在原告处),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原告毛某某给付被告刘某某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毛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毛某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9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道岩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