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株中法民破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株中法民破字第1-23号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破产管理负责人田学应,组长。本院于2007年5月31日受理了债务人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裁定,宣告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同时指定成立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2007年9月24日召开了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核通过了债权人数额及抵押财产数额和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株中法民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公司已关闭,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3年12月9日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关于《关于提请裁定终结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破产程序的报告》的意见,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本案的破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君瑜审判员 周小军审判员 段郴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