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以翠,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韩以翠。被执行人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韩以翠申请执行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6046.55元,执行费38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以翠申请执行成都至和玉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岚审判员 李铮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涂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