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刑初字第89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4岁。2011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湖检刑诉(2013)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薛岭社112号301室被害人林某某的暂住处,撬锁入室,盗得其“华硕”X84E1235HR-SL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2240元)、音箱一个、外接键盘一个、鼠标一个及存钱罐两个(内有现金30元)。2、2013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围里社955号二楼楼梯口,盗得被害人陈某鹰停放于此处的“迪克”山地自行车一辆(未能估价)。3、2013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湖里区安兜社278号301室被害人白某的暂住处,盗得其“联想”B300一体机电脑一台(价值2272元)。2013年8月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湖里区安兜社菜市场将形迹可疑的被告人陈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了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T”型撬锁工具一副,以上物品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陈某鹰、白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装箱单、电脑配置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录像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赔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270元、白某人民币2272元。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T”型撬锁工具一副,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剑斌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