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守军因与被上诉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守军,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8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守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黑塔镇大吴村前赵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2********。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黑塔镇黑塔街。法定代表人:吴恩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斌,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守军因与被上诉人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塔镇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守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明杰,被上诉人黑塔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塔镇政府一审起诉称:泗许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经过泗县黑塔镇三葛村大吴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所有赔偿款全部委托黑塔镇政府代发。其中三葛村上报征用赵守军所耕种土地0.65亩,赔偿款18785元。公示以后该村村民反映,赵守军所耕种的土地不是其自己的承包地,而是同组唐文胜的抛荒地(唐文胜全家户口已注销,由于当时并村没有及时处理,其土地被赵守军拾种)。黑塔镇政府接到群众反映后,安排镇财政所将该款扣发,后赵守军采取欺骗手段将该款从黑塔镇邮政储蓄银行领走占为己有。因赵守军不是该土地赔偿款的权利人,其采取欺骗手法从黑塔镇政府管理的款项中将赔偿款取走理应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赵守军返还土地赔偿款1878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守军一审辩称:1、黑塔镇政府认为涉案征收的土地是唐文胜抛荒地,被赵守军拾种与事实不符。2000年9月20日,唐文胜及其子唐茂忠将自家承包地交给赵守军家耕种并签订协议,赵守军承包后一直耕种从未抛荒。期间,唐文胜家应分摊的村里为集体利益所筹集的资金都由赵守军上交。2009年泗许高速公路需征用赵守军所在村的土地,当时是村主任找赵守军办理征地补偿款的存折,将涉案补偿款发放到赵守军名下。2、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涉案土地补偿款已交给唐茂忠,黑塔镇政府对涉案的土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是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人,黑塔镇政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黑塔镇政府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泗许高速公路二期工程经过黑塔镇三葛村大吴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属于黑塔镇政府范围内的所有赔偿款由宿州至泗县高速公路泗县建设指挥部委托黑塔镇政府代发。其中三葛村上报征用赵守军0.65亩,赔偿款18785元。公示以后,该村村民向黑塔镇政府反映,赵守军所耕种的土地不是其自己的承包地,而是同组唐文胜的抛荒地,且唐文胜全家户口已注销,由于当时并村没有及时处理,由赵守军耕种。黑塔镇政府安排镇财政所将该款扣发,后赵守军采取欺骗手段将该款从黑塔镇邮政储蓄银行领走占为己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承包户唐文胜的儿子唐茂忠将其承包地、房子及房前屋后的树木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云胜,其转让承包地的行为,未有征得发包方的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赵云胜又将其中部分土地交给赵守军耕种。2012年6月20日,唐茂忠的户口被泗县公安局注销,其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赵守军无权耕种该地。因该地被征收所得赔偿款18785元,赵守军采取欺骗的手段占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对所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黑塔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守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黑塔镇政府18785元。诉讼费270元,由赵守军负担。赵守军上诉称:1、唐茂忠是通过合法形式将自家承包地转包给其耕种,原大吴村(后并入三葛村)时任村主任吴现安证明知情土地转包一事,且转包后的土地提留款及相关公益集资是由其支付,并一直耕种到2010年土地被征收。2、唐茂忠一家五口只有唐茂忠一人因户口重户于2012年6月20日被注销,此前唐茂忠一家是原大吴村前赵村村民,涉案土地在2010年被征收,因此唐茂忠对涉案土地补偿款拥有合法所有权。征收之后,土地性质已发生变化,三葛村也无权收回涉案土地。3、涉案土地补偿款已经交给唐茂忠,赵守军只留下青苗补偿费,因此赵守军领款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4、黑塔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只是负责发放征收单位支付的补偿款,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才是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人,因此黑塔镇政府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黑塔镇政府的起诉。黑塔镇政府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公正,赵守军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黑塔镇政府一审中提供如下证据:1、行政诉状一份,证明赵守军承认耕种的土地是唐文胜家所有,土地补偿款被其取走。2、赵守军在泗县小梁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赵守军采取虚假的方式将款领走。3、宿州至泗县高速公路泗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2010年11月16日的通知,证明补偿款是由黑塔镇政府代为发放的。4、赵守军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该存折是放在镇财政所的,赵守军以申请挂失的方式领走。5、泗县小梁派出所户口注销登记,证明唐茂忠的户口于2012年6月20日已被注销。赵守军一审提供如下证据:1、唐文胜的承包合同书,证明唐茂忠的父亲唐文胜对涉案的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2、唐茂忠的证明一份,证明唐茂忠家的土地转包给赵守军耕种。3、泗县公安局小梁派出所对唐茂忠、赵云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唐茂忠的粮补卡一份,专用收据,村内集资项目存折各一份,证明涉案的土地转包给赵守军家,所在村村委会是知情的,且在耕种经营期间,唐茂忠家的份款都是赵守军支付。4、唐茂忠收条两份,欠条一张,证明涉案补偿款已被唐茂忠领到78000元。5、黑塔镇政府撤销赵守军领取资格的决定和撤销其原来撤销的决定,证明黑塔镇政府承认赵守军领取款项的合法性。6、申请证人赵贤文出庭作证,证明:其承包的土地和唐茂忠的地相邻,2000年后一直由赵云胜家耕种,没有抛过荒,赵云胜怎么耕种这地,其不清楚。对一审提供的证据,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同于一审。赵守军二审中申请证人唐茂忠出庭作证,证明:其父亲唐文胜及其一家五口的土地在2000年起交给赵云胜(赵守军的父亲)家耕种,2012年其才知道土地被征收,二次共从赵云胜家收到78000元土地补偿款。黑塔镇政府质证认为:对证人身份信息持有异议,因唐茂忠仅提供一代身份证,唐茂忠的户籍信息已经被泗县小梁派出所删除,故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结合唐茂忠出庭作证的证言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涉案土地被征收后因征地补偿款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的经过。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二审审理查明:1999年3月28日,承包户唐文胜(唐茂忠父亲)与与原泗县小梁乡大吴村村委会签订了13.95亩耕地承包合同书,自2000年起该承包合同书项下的耕地由唐茂忠交给赵云胜耕种,后赵云胜将耕地交给其子赵守军、赵守玉耕种。2010年,该耕地部分被泗许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征用,其中赵守军所耕种土地被征用0.65亩,赵守玉所耕种土地也部分被征用。2010年11月16日,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等被拨付到黑塔镇政府。经三葛村村委会上报被征用土地的亩数及耕种农户的名册,黑塔镇政府依据名册为农户办理征地补偿款存折。在发放存折的过程中,因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存在争议,赵守军及其弟赵守玉未领取到存折。赵守军遂采用挂失存折的方式,从泗县黑塔镇邮政储蓄银行取得该存折项下的18785元。2012年,唐茂忠得知土地被征用后,自赵云胜处两次领取到征地补偿款78000元。另查明:唐茂忠的父亲唐文胜已去世,唐茂忠从泗县黑塔镇三葛村外迁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湖稍村三组,又办理了唐茂思的身份证件,泗县公安局小梁派出所于2012年6月20日将本所所辖的唐茂忠的户口予以删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赵守军取得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黑塔镇政府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人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当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不同类别补偿费用的权利人亦不同。黑塔镇政府认为赵守军不应领取该征地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取得的款项;赵守军认为其是涉案土地转包后的耕种方、只留下青苗补偿费已将其余征地补偿款交付给唐茂忠,黑塔镇政府不是涉案土地及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人无权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双方二审中均确认涉案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为唐茂忠的事实。因此,涉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所在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赵守军应为涉案土地的实际耕种人,享有取得相应青苗补偿费用的权利;而唐茂忠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证明其已取得部分补偿费款项,且与赵守军之间就征地补偿款无争议。因此,黑塔镇政府作为征地补偿款代管代发单位,对涉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黑塔镇政府主张赵守军取得征地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即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同上所述,赵守军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是其正当利益,有合法根据;黑塔镇政府在涉案纠纷中并未受损。因此,赵守军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本院对黑塔镇政府要求赵守军返还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赵守军提出其取得征地补偿款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70元,由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