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云与被告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李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苏云,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涛,男,1993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学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与被告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瑞原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武瑞原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