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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姚浩平与吴卫文、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浩平,吴卫文,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889号原告姚浩平,男,1966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6605201017,汉族,中专文化,姚桥镇供电所职工,住镇江市新区姚桥镇高楼子20号。委托代理人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文,个体户。被告黄燕(系吴卫文之妻),临时工。委托代理人朱亚娣、陈岩,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浩平与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浩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浩平撤回对被告吴卫文、被告黄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姚浩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