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聪与李国辉、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聪,李国辉,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刘聪,女。委托代理人陈池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辉,男。被告朱红兰,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号地。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原告刘聪诉被告李国辉、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少英、代理审判员胡柔燕、人民陪审员胡光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聪的委托代理人陈池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苏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国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于2012年6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逾期还款的按照月利率5%计算利息。被告苏广公司与被告朱红兰为被告李国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李国辉出具收据确认收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李国辉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国辉立即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2012年9月25日共222000元,从2012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金额付清之日止);2.被告朱红兰、苏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刘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及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苏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原件1份,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原件1份,借款收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苏广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国辉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被告朱红兰、苏广公司为被告李国辉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朱红兰账户支付3000000元。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苏广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苏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刘聪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6月26日,被告李国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当天,原告与被告李国辉、朱红兰、苏广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超出借款期限未能归还借款,则按照月利率5%计算利息;被告苏广公司与被告朱红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李国辉、朱红兰出具《借款收据》,注明:借款的款项划入户名为朱红兰的账户、确认收取借款3000000元。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3000000元转入户名为朱红兰的账户。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催收未果,遂提起本诉。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聪与被告李国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国辉向原告刘聪借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偿还责任,且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原告刘聪要求被告李国辉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计算为180000元(3000000元×2%×3个月),从2012年9月26日之后的利息则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朱红兰、苏广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确认为被告李国辉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朱红兰、苏广公司应对被告李国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聪支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25日为180000元,从2012年9月26日起,以实际欠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国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39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聪负担406元;由被告李国辉、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38982元,被告李国辉、朱红兰、佛山市顺德区苏广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聪支付受理费389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英代理审判员 胡柔燕人民陪审员 胡光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