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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董璇与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璇,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董璇。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受董璇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东路813号。法定代表人毛国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凤琳(受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璇诉被告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爱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璇的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春天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易凤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璇诉称:2013年7月,其发现其5张照片被放在春天医院下辖网站()上用作隆胸、祛皱纹等美容项目的配图,持续使用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共227天,以上网页中还标注有春天医院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系商业广告宣传。其作为国内知名青年影视演员,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春天医院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春天医院将其照片放置于整形美容医院网站用于展示,可能使浏览者产生其曾有整形美容经历的误解,给其造成精神伤害。综上,春天医院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一、春天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董璇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案件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主要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二、春天医院向董璇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530元(含证据保全费1100元、交通费430元)。被告春天医院辩称:其在网站上使用董璇的5张照片属实,但因为其网站经常更换图片,所以使用时间不足227天,同时,其网站中没有注明该图片是董璇的照片,也没有载明相关董璇在其处进行美容等内容,侵权范围和影响范围比较小,影响没有扩散,请求法院就相应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断,酌情进行判决。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接受董璇的申请,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15日,董璇的5张照片被使用在主页http://下用以美容业务介绍和宣传的6篇网络文章中:更新于2013年3月23日的“无锡假体隆胸手术切口是否明显呢”、更新于2013年6月10日的“去除斑点的有效方法是什么?”、更新于2013年6月18日的“如何紧致脸部肌肤呢?”、更新于2013年6月10日的“怀孕期间怎么预防妊娠纹?”、更新于2013年1月1日摄“无锡厚唇变薄手术适合哪些人?”另有一篇“轻松破解时光魔‘皱’重返光滑紧致!”更新时间无法确认。董璇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100元、为本案诉讼支付交通费430元。又查明,网络域名http://(网站名称:春天美容整形医院)的备案主体系春天医院。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春天医院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页上未经董璇的授权而使用董璇的照片用于宣传营销美容业务,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董璇请求春天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董璇系国内较为知名的平面模特、演员,同时考虑春天医院的过错程度、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相应的侵权范围等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本院酌定经济损失为10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690元。董璇请求被告向其赔偿证据保全费、交通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向董璇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具体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同类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董璇经济损失10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690元。三、驳回董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70元,由董璇负担435元,由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5元。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董璇预交,无锡春天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董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吴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耕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