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谢子雄与区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区奇华,谢子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奇华,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周爱华,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上诉人区奇华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子雄,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柏,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区奇华因与被上诉人谢子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一、区奇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子雄偿还欠款33300元;二、驳回谢子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谢子雄负担76.50元,由区奇华负担335元。上诉人区奇华向本院上诉提出:合同已经约定好谢子雄必须把好质量关,否则造成的损失其应负责赔偿。如合同无效,何以可收取工程款。案涉工程质量很差,梁柱变形,四楼漏水,外墙马赛克胶落,散水坡都是区奇华另请人所作,楼板厚度与图纸差2-3公分。质量问题摆在现场,一审法官也看到,还有区奇华提供的照片、图纸为证。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按双方签订合同的标准修复完好后才支付工程款。被上诉人谢子雄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合同虽因谢子雄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区奇华不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上的问题,因此区奇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区奇华应向谢子雄支付工程余款。区奇华提出的质量问题,因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以确定质量问题和修复费用,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区奇华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上诉人区奇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吕?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