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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李宝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李宝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汉文,男,汉族,系该组组长。被告李宝红,男,汉族。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被告李宝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汉文、被告李宝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朱汉文诉称,1996年至2004年6月,被告李宝红承包了原告大果园耕地20亩地,至今被告已经拖欠10年土地承包费,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又不退出该宗土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0元(20亩×100元×10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1)请求依法终止原告1999年6月25日与被告签订的位于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大果园20亩耕地的合同;(2)、要求被告退出原告大果园耕地20亩,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违约金。为支持其主张,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提供的证据有:1、1996年担任富卓村一组组长朱青禾的证人证言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在与被告李宝红签订的合同书中并未违约;2、证人朱兴民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李宝红在承包期满后原告曾找被告续合同,但被告既不交钱,也不交承包款,也不返还土地。被告李宝红辩称,原告诉状所说签订合同的过程及合同的内容属实。原告没有理由要求终止合同,被告愿意支付违约金,但是一切根据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数额。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李宝红提供的证据有:1999年6月25日被告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违约,违反了合同第六条,该合同第六条为:“乙方进地时为公历九九年六月二十六中午12点,如果有人捣乱,影响耕种,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以天为单位,可按总承包的10%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5日原告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与被告李宝红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位于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老果园20亩耕地的合同,约定李宝红以每亩一百元,承包期为1999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五年承包款共计10000元,合同还约定该合同到期后,李宝红无条件和任何理由,将土地交与原告,集体,组上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建筑物、多年生植物)。被告李宝红于1999年5月26日晚8时一次性交清了10000元,合同到期后至今被告李宝红一直耕种该块土地,也未向原告缴纳土地承包款,原告亦未积极向被告主张权益,收回承包地或积极索要承包款,2013年5月份,原告组内召开村民会议,收回被告李宝红承包组里的土地,后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1999年6月2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一直实际耕种该块土地,表明其愿意继续承包该块土地,原告未积极主张收回土地,表明其愿意将该块土地继续发包给被告,原、被告的行为是对原承包合同的延展,由于双方未约定承包期限,视为不定期承包合同。被告自承包合同延展后一直未交纳承包款,对原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应予支持。被告自2004年6月26至今耕种原告土地,应补交土地承包款,由于双方在不定期合同中未约定承包额,基于农村耕种土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原、被告1999年6月25日合同中承包款约定的标准,承包额应适当减少,确定为每亩80元,被告应按实际耕种年限一次性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款14400元(20亩×80元×9年)14400元。对于被告主张原告违约事由,因双方1999年6月25签订的书面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向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白水县雷牙镇富卓村一组老果园20亩耕地。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土地承包款1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理审判员  魏 鸿代理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