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石丹申请宣告王松岩失踪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丹,王松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石丹,女,汉族,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王松岩,男,汉族,原住址同上。申请人石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松岩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石丹与被申请人王松岩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在外地驾车,后期联系不上,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松岩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松岩,男,汉族,原住址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申请人石丹之夫。经长春市公安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2013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被申请人王松岩于2010年9月27日离开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其家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寻找王松岩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期满,王松岩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长春市公安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证明,被申请人王松岩于2010年9月27日离开家至今未归,本院发出公告之后,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石丹作为被申请人王松岩之妻申请宣告王松岩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松岩为失踪人;二、指定石丹为失踪人王松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