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丁方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丁方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6号原告: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7103-6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女,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03047923被告:李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340504196810130025被告:丁方仁,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鑫龙电玩城业主,住。身份证号码34050443090900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丁方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卫娟 来自: